臺北市政府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製作之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可否採電子簽章簽認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製作之驗收紀錄 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可否採電子簽章簽認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5 月 6 日府授工採字第 1093008369 號函。 二、按本法第 72 條、第 7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96 條、第 101 條規定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依規定記載事項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包括 監驗人員)」會同簽認,並經驗收完畢後,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 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又本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三、所詢疑義,機關參加驗收人員如採電子簽章簽認於驗收紀錄及結算驗 收證明書,於對外發送提供之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僅呈現機關 關防,尚無違反本法之規定。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