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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900109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73、93-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1、96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製作之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可否採電子簽章簽認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製作之驗收紀錄
          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可否採電子簽章簽認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9  年 5  月 6  日府授工採字第 1093008369 號函。
          二、按本法第 72 條、第 7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96 條、第 101  條規定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依規定記載事項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包括
              監驗人員)」會同簽認,並經驗收完畢後,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
              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又本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
              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三、所詢疑義,機關參加驗收人員如採電子簽章簽認於驗收紀錄及結算驗
              收證明書,於對外發送提供之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僅呈現機關
              關防,尚無違反本法之規定。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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