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採購機關 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出席會議,除前揭要點第 4 點所定情形外,得 支給出席費
主 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108 年 11 月 6 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 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1 項)。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 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 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第 2 項)。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 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第 3 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第 6 項)。」 二、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審查費或必要之交通費,採購法尚無明文 規定,由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三、邇來接獲機關反映,對於是否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各單位認知有差 異,經本會洽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釐清,補充說明如下: (一)支給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 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得支給出席費。」 (二)支給要點第 4 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 出席會議。(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 等方式提供意見。(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 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 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三)依上開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包含採購法第 9 4 條所稱之「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出席會議,除支給 要點第 4 點所定情形外,得支給出席費。 (四)另關於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5 款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之情形,舉 例如下: 1.A 機關補助或委辦 B 機關計畫,B 機關以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 案,聘請 A 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 2.A 機關補助 B 機關,B 機關以該補助款再補助 C 機關,C 機 關以該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聘請 A 機關或 B 機關人員為採購 評選委員。 四、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建議先洽詢機 關主(會)計人員意見;對於支給要點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主計總 處釋疑。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