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 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 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主 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 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s://www.pcc.gov.tw 後,點選> 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總額 結算給付契約關於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減契約價金、刪除僱用外籍勞 工時須扣除與本國勞工價差、竣工通知內容、鋼管施工架之使用、空 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強化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本會 98 年 2 月 11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053720 號函有關應扣回 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 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 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 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工程管 字第 09800053720 號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