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44810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80100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
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
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主    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
          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s://www.pcc.gov.tw 後,點選>
          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內容,除因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外,尚包括總額
              結算給付契約關於個別項目實作數量增減契約價金、刪除僱用外籍勞
              工時須扣除與本國勞工價差、竣工通知內容、鋼管施工架之使用、空
              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強化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三、本會 98 年 2  月 11 日工程管字第 09800053720  號函有關應扣回
              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
          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臺
          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
          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工程管
  字第 09800053720  號函,有關應扣回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差額之內容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