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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6、63 條
旨:
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請務實考量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以
利公共工程執行

主    旨: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請務實考量依說明辦理,以利公共工程執行,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立法院第 9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 108
              年 10 月 24 日審查本會 109  年度單位預算決議:「近期原物料價
              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1  個月
              內,發文提醒各機關務實考量,以利公共工程執行。」
          二、機關於編列預算階段,應先掌握本身需求,瞭解建設計畫的設定目標
              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供設計依循。編列預算與設計
              標準及規格應相同,設計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
              境等並應合理可行,以利順利決標。
          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
              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市場行情為底價訂定之依據之一,機關辦理採購,請
              務實考量原物料價格波動情形。
          四、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載明按營造工程物價指
              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款之機制,請納
              入個案契約,以反應履約期間受物價波動之影響時,工程款可配合調
              整。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公所
副    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立法委員李○澤國會辦公
          室、立法委員李○鈞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
          柯○枋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許○華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文國會辦
          公室、立法委員陳○月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生國會辦公室、立法委
          員陳○珀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童○珍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葉○津國會
          辦公室、立法委員劉○豪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清國會辦公室、立法
          委員蕭○琴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顏○恒國會辦公室、本會主任委員室、
          顏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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