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74 期 44907 頁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 法令行為」
全文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修正認定機關辦理採購,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 行為」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 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