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315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801004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
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主    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
          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
          所屬機關。
說    明:一、總統 108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
              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訂定旨揭格式(如附件),本
              會 106  年 9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10600299220  號函即日起停止
              適用。
          二、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s://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
              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
          組(均含附件)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工程
  企字第 10600299220  號函,停止適用。
相關圖表:參考範例.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