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 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主 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 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 所屬機關。 說 明:一、總統 108 年 5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 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訂定旨揭格式(如附件),本 會 106 年 9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10600299220 號函即日起停止 適用。 二、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s://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 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 組(均含附件)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工程 企字第 1060029922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