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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800192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38-1 條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實務
          執行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8  年 6  月 10 日本會 108  年第 1  次性別平等專案
              小組 會議決議事項及勞動部 108 年 7  月 30 日勞動條 4  字第 1
              080066332  號函辦理。
          二、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及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適用停權 1
              年規定,於停權期間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三、有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公告事項,係屬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權責,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應公布違法者之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四、勞動部已建置全國性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並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上線。有關公告資料係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如有
              資料正確性疑義,可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確認。
          五、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情形,可運用前揭系統查詢;如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經認定已構成
              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情形者,適用第 101  條至第 1
              03  條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並刊登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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