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執行疑義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之實務 執行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8 年 6 月 10 日本會 108 年第 1 次性別平等專案 小組 會議決議事項及勞動部 108 年 7 月 30 日勞動條 4 字第 1 080066332 號函辦理。 二、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及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適用停權 1 年規定,於停權期間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三、有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公告事項,係屬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權責,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應公布違法者之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四、勞動部已建置全國性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並於 10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上線。有關公告資料係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如有 資料正確性疑義,可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確認。 五、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 情形,可運用前揭系統查詢;如發現廠商有歧視性別,經認定已構成 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情形者,適用第 101 條至第 1 03 條規定。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並刊登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