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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501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工程款隨營建物價變動調整方
式

主    旨:因應近期營建物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訂定
          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本會 107  年 7  月 2
              4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226840  號函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第(一)款第 6  目之(1) 所載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依序按個別
              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與總指數之變動調整工程款(中分類項目
              扣除已調整之個別項目,及總指數項目扣除已調整之中分類項目與個
              別項目)。個別項目及中分類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個別項目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中分類項
              目為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請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上開工程採購
              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納入契約,俾降低營建物價變動所可能
              造成之風險負擔,促進廠商參與公共工程之意願。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
          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綜合營造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
          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
          、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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