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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332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
爭議

主    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不宜於招標文件訂定不合理之計罰條款以免發生
          爭議,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條文訂有工程流標後,不
              論原因而裁罰技術服務廠商之內容,例如「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
              採購,經招標 3  次流標,扣罰規劃設計部分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
              五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按目前工程採購發生流廢標原因多樣,雖曾有設計妥適性、可行性或
              市場調查不足為原因者,惟亦有因其他因素如廠商意願、市場供需、
              情勢變化及專業廠商整合不易等流廢標因素之情形。爰機關應依個案
              情形確實檢討流廢標原因,採行必要對策及處置為宜。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主任委
          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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