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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282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 條
旨:
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可依 CNS10894「家具性能檢驗法總則」等 40
種家具相關國家標準訂定技術規格

主    旨: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涉及技術規格之訂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  年 8  月 31 日「全國商業總會關切議題
              跨部會協調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
              從其規定。」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參酌國際、區域或先進國家標準
              ,制修訂 CNS10894 「家具性能檢驗法總則」等 40 種家具相關國家
              標準(如附表)供各界參採(檢索網址 https://www.cnsonline.com
              .tw ,如有上開標準相關疑義,請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機關辦理
              旨揭採購,可依上開規定及國家標準訂定規格。
          三、另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申報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
              標識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為避免公務部門採購未經檢驗合格
              之商品,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如驗證登錄
              證書、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
              驗標識,始符合規定,經濟部 93 年 3  月 1  日經授標字第 09320
              050070  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工程會訂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8  條履約管理載明「各項設
              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廠商
              應依規定辦理。」併請查察。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直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金屬家具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陳○璽理事長)(100 中正區開封街一段 40 號)、本會主任委員室、各
          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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