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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250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3、58、82、84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保管底價單,避免遭竄改

主    旨:各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底價單之保管,避免底價遭竄改,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07  年 8  月 13 日院台內字第 1071930543 號函辦理。
              (107 內調 48)
          二、監察院就某鄉長利用保留決標期間竄改原核定底價,致標價偏低廠商
              無須另為說明標價之合理性及繳納差額保證金,提出調查意見(如附
              件)。
          三、為避免爾後發生類似弊端,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標階段:如於開標前訂有底價者,主持開標人員及監辦開標人員
                應查察底價有無密封。
          (二)審標決標階段:
                1.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於審標結果有廠商符合招標
                  文件規定,而需進行比較廠商標價是否在底價以內之程序時,方
                  開啟底價封。
                2.於開啟底價封後,查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實際核定之底價
                  金額。
                3.如於開啟底價封後未能當場決標者(例如依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報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或「上級機關」核准
                  、第 58 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或第 82 條第 2  項或第 84 條
                  第 1  項暫停採購程序),須由會議主持人將底價重行密封,指
                  派專人妥為保管,俟辦理後續程序時,方得再行開啟,並查察原
                  核定之底價有無被竄改之情形。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各直
          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監察院、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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