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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2479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9、63 條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確實督促廠商周延辦理設計相關作業,並落實
審查工作

主    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督促廠商務實周延辦理設計相關作業,並落實
          辦理審查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公共工程設計成果影響後續工程品質及效率至鉅,近年之公共工程履
              約爭議案件中,偶有技術服務廠商於設計階段考慮疏漏,造成工程發
              包後得標廠商施工困難,因而引發履約爭議或工期展延,計畫執行延
              宕等情。
          二、為避免上開情事發生,請督促所屬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應要求技術
              服務廠商以務實周延之態度辦理設計相關作業,對工期之訂定應考量
              工程內容、現地施工條件、可工作時間、工率及天候狀況等因素進行
              詳細估算,分析合理工期;並應能清楚掌握工程施作所需之各項材料
              取得及技術工法之可行性;對於所提出之設計書圖與招標文件資料,
              亦須精確且符合契約規定之要求。
          三、另就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所定廠商設計階段提交文件,建議加
              強審查事項如下:
          (一)基本設計階段:
                1.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施工場地可利用或限制條件、
                  施工動線、交通維持、施工順序及技術工法構想、施工材料來源
                  與設備機具種類及數量、用水用電、借/棄土場所及管制、管線
                  遷移協調、工程造價分析依據及合理性、施工許可與證照之取得
                  等說明,並就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提出說明(包含風險評估、
                  危害辨識、對策研擬及執行追蹤等)。
                2.成本概估:在預算內執行之可行性及說明。
          (二)細部設計階段:
                1.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選定工法及其具體施工步驟之
                  說明,對於施工工法要能清楚掌握。
                2.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在期程內可完成之施工期程
                  及其因應對策,對於可施工時間需有詳盡計算。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技術處
          、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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