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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206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旨:
法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
行事件,涉委託行使公權力,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主    旨:關於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
          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7  年 4  月 20 日嘉院聰總字第 1070000544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
              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三、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依強
              制執行法辦理相關強制執行事件,涉委託行使公權力,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
正    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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