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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195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
該等作業完成後,得先給付該部分費用

主    旨: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
          ,於該等作業完成並經機關核可後,先行給付該部分一定比率之費用,詳
          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邇來接獲技術服務相關公會反映,旨揭作業事項完成時廠商多已先支
              付複委託廠商相關費用,機關如於規劃、設計工作完成後始給付此一
              費用,造成技術服務廠商成本負擔,不利於產業發展。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三、查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第 2  
              條附件 1  及附件 2,其第 2  點第(四)款序文已載明規劃、基本
              設計、細部設計階段辦理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等事項,於該
              等作業成果報告經甲方核可後,先給付 90%  費用(機關亦得於招標
              時載明給付比率),其餘費用於全案驗收後給付。爰機關辦理旨揭類
              型採購之招標時,請參照前開條文,就廠商辦理之複委託事項,於契
              約草案訂定合理給付價金條件,必要時,並配合檢視各期規劃、設計
              服務費付款比率之合理性。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北市政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桃園市政府採購
          申訴審議委員會、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
          主任委員辦公室、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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