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機關遲 延付款者,廠商得依契約約定辦理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應避免遲延付款情形,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2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關切機關遲延付款情形。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 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 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 十五日內付款。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 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三、前二款 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第 1 項)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 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第 2 項)。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 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 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第 3 項)。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 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 4 項)。」 三、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本會訂定之各類契約範本已明定付款及審核程序,並載明因非可歸 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利 息。個案機關如有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遲延付款之情形,廠商 得依契約約定辦理。 四、請各機關勿遲延付款,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 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3 款、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機關辦理工 程採購,本會已建置「「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機制」供工 程採購及技術服務廠商通報,本會 100 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398230 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及 103 年 2 月 10 日工程管字第 10300040630 號函附「機關辦理工 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上開函釋皆公開於本會 網站),併請查察。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立法院吳委員○瑤、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國會聯絡 組、工程管理處、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