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訂定不決標予為資 恐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或第 5 條第 1 項指定制裁之廠商,並無違 反政府採購法
主 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採購部 107 年 5 月 30 日採購規字第 10700034561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 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三、為其收 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三、所詢為符合前揭資恐防制法之規定,擬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若投標 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不決標予該廠商」乙節,無違反採購法。 正 本:臺灣銀行採購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