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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163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
資恐防制法 第 4、5、7 條
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訂定不決標予為資
恐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或第 5  條第 1  項指定制裁之廠商,並無違
反政府採購法

主    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採購部 107  年 5  月 30 日採購規字第 10700034561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資恐防制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
              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三、為其收
              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三、所詢為符合前揭資恐防制法之規定,擬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若投標
              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不決標予該廠商」乙節,無違反採購法。
正    本:臺灣銀行採購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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