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關於聘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 義
主 旨: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 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107 年 2 月 14 日傳真信函。 二、所詢疑義,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5591 號令 係列舉規定,因來文所述機關擬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 之泰文譯稿工作,查支給要點之附表所載譯稿支給基準為:「譯稿因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爰非屬上開本會令所載情形,無 該令之適用。 三、旨述泰文譯稿工作,如係動支機關經費委外辦理,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應依採購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另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四、機關辦理採購,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查採購法第 6 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已有規定。本會 88 年 12 月 10 日( 88)工程企字第 8820569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五、如涉及議價者,尚包括履約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 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 ;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 88 年 12 月 9 日(88)工程企字第 8820203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已有釋例。 正 本:國立空中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