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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048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2、23、60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3 條
旨:
關於聘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
義

主    旨: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
          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校 107  年 2  月 14 日傳真信函。
          二、所詢疑義,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5591  號令
              係列舉規定,因來文所述機關擬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
              之泰文譯稿工作,查支給要點之附表所載譯稿支給基準為:「譯稿因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爰非屬上開本會令所載情形,無
              該令之適用。
          三、旨述泰文譯稿工作,如係動支機關經費委外辦理,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應依採購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另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四、機關辦理採購,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查採購法第 6
              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已有規定。本會 88 年 12 月 10 日(
              88)工程企字第 8820569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五、如涉及議價者,尚包括履約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
              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
              ;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 88 
              年 12 月 9  日(88)工程企字第 8820203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已有釋例。
正    本:國立空中大學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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