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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700043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訂定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
之處理方式

主    旨: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
          ,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旨揭情事屬履約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如
              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本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
              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該疑義或爭議之處理方式。本會 
              107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01136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
              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三、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49 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
              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
              ,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四、以本會訂定之工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他契約範本亦有類似
              內容):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3  款第 1  目:「工程延期:1.履
                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
                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
                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
                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
                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1)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10)其他非可歸
                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 17 條第 5  款:「因下
                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
                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
                ;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
                然災害。……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 7  條第 5  款第 1  目:「履約期限展延: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
                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
                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
                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
                達 1  日者,以1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 14 條第
                5 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
                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
                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
                ……或其他天然災害。……13. 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
          五、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0206  花蓮震災」而影響履約者
              ,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儘速辦理相關事宜。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本會各
          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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