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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391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所稱「法人」,係指機關以外依法設立之法人;所稱
「團體」,含合夥商號,但不包含獨資商號

主    旨: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4 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12 月 13 日花環空字第 1060030412 號函。
          二、所詢疑義,採購法第 4  條所稱「法人」,係指第 3  條機關以外依
              法設立之法人,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
              立者均屬之;該條所稱「團體」,含合夥商號,但不包含獨資商號。
正    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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