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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373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4-1、65 條
旨: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

主    旨: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11 月 28 日輔綜字第 1060095126 號書函及同年 1
              2 月 15 日傳真。
          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
              (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欄位,係指招標機關整合其他機關之
              採購需求,研擬採購計畫,編列預算訂定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採購。本會 103  年 6  月 24 日工
              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說明四已有載明:「……整合所屬機關
              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三、茲提供意見如下:
          (一)招標機關得整合其他機關之採購需求辦理聯合採購,依個案特性及
                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1.採購方式: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  及第 65 條規定
                  ,採開口契約、複數決標。
                2.採購需求:整合那些機關之採購需求。
                3.採購數量:各需求機關之採購數量為何。
                4.訂約機關:由招標機關訂約,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
                5.履約保證金收取:由招標機關收取履約保證金,或由各需求機關
                  分別收取各自之履約保證金。
                6.履約管理、驗收:由招標機關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或由各需求
                  機關分別各自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
          (二)有關監辦作業:
                1.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會同監辦。
                2.驗收階段:
               (1)如係由招標機關辦理驗收,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
                    單位會同監辦。
               (2)如係由各需求機關各自辦理驗收:可由各需求機關主(會)計
                    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有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
                1.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事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 1
                  01  條規定通知廠商。
                2.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事項:
               (1)由招標機關訂約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
                    知廠商。
               (2)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者,可由各需求機關依採購法第 1
                    01  條規定通知廠商。
正    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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