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11 月 28 日輔綜字第 1060095126 號書函及同年 1
2 月 15 日傳真。
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
(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欄位,係指招標機關整合其他機關之
採購需求,研擬採購計畫,編列預算訂定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採購。本會 103 年 6 月 24 日工
程企字第 10300214070 號函說明四已有載明:「……整合所屬機關
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三、茲提供意見如下:
(一)招標機關得整合其他機關之採購需求辦理聯合採購,依個案特性及
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1.採購方式: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 及第 65 條規定
,採開口契約、複數決標。
2.採購需求:整合那些機關之採購需求。
3.採購數量:各需求機關之採購數量為何。
4.訂約機關:由招標機關訂約,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
5.履約保證金收取:由招標機關收取履約保證金,或由各需求機關
分別收取各自之履約保證金。
6.履約管理、驗收:由招標機關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或由各需求
機關分別各自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
(二)有關監辦作業:
1.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會同監辦。
2.驗收階段:
(1)如係由招標機關辦理驗收,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
單位會同監辦。
(2)如係由各需求機關各自辦理驗收:可由各需求機關主(會)計
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三)有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
1.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事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 1
01 條規定通知廠商。
2.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事項:
(1)由招標機關訂約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
知廠商。
(2)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者,可由各需求機關依採購法第 1
01 條規定通知廠商。
正 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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