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請依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93 條至第 95 條規定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 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有先行使用部分標的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 驗收,並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請查照。 說 明:一、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反映,部分機關工程採購案,有未辦理部 分驗收即先行使用之情形,已實質加重廠商保固責任,損害廠商權益 。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 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 算保固期間。」 三、依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個案契約以採用本會訂定之範 本為原則,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八)款載 明:「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 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 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 採部分驗收;……」,有部分先行使用必要之工程,採部分驗收方式 辦理者,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機關如採本會契約範本訂 約,已有前揭約定可據以辦理。 四、機關如因需先行使用已完工之部分工程而辦理部分驗收,請依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 93 條至第 95 條所定期限儘速辦理,並於合格後支付該 部分契約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避免損害訂約廠商權益。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 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