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14651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2947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
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主    旨:因應近期鋼價變動情形,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於招標文件妥適
          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
          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
          二、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
              採購,其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金額較大者,請
              於招標文件載明可就此等個別項目,依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1) 選項 B  之 1  所載個別項
              目指數變動情形(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工程款。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
          公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