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得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快速解決採購履約爭議,無需依循調解、仲 裁或訴訟等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處理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建議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以快速有效解決履約爭議,詳 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本會 105 年 9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10500305770 號函訂定「機 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其第 2 點 第 6 款明定:「各機關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六)爭議處理。」 第 4 點第 3 項明定:「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 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 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二、採購契約要項第 70 點:「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 ,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 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 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 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三)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六)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三、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採購之履約爭議影響契約雙方權益及採購效率,為 加速有效處理,請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協助審查履約爭議之解決 方案。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並得依上開要點第 4 點第 3 項邀請專 家、學者、主(會)計、政風單位列席,提供意見協助審查,由機關 自行解決,履約爭議,無需依循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履約爭議方式處 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能。採購審查小組開會前,亦可通知爭議雙方 提出書面敘明事實及理由,並得邀請雙方列席陳述意見。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