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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2135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郵政法 第 14、6 條
旨: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且已依該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
整價款,則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主    旨: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
          ,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
          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6  年 7  月 7  日華門嘉移字第 1060707001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載明:「廠商履約遇
              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本會訂頒之契約範本亦載有:「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
              金得予調整: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三、查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
              ,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
              營業。」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
              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綜上,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係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個案契約如已載
              明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之內容,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
              倘有導致個案契約履約費用增加情形,得依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
              另如已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整之價款,不得再以其他物價
              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正    本: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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