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且已依該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 整價款,則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主 旨:關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調整國內函件郵資 ,是否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 更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6 年 7 月 7 日華門嘉移字第 1060707001 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 之。」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載明:「廠商履約遇 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本會訂頒之契約範本亦載有:「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 金得予調整: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三、查郵政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 ,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 營業。」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 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四、綜上,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係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個案契約如已載 明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之內容,則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 倘有導致個案契約履約費用增加情形,得依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 另如已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整之價款,不得再以其他物價 指數重複進行調整。 正 本: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