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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147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請將對於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
止或解除契約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納入評選考量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建議對於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
          止或解除契約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納入評選考量,詳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106 年 4  月 27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
              全體委員會議通過鄭委員○清、鍾委員○濱及陳委員○珀臨時提案:
              「對於因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原因而終止契約之採購案,除對該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外,工程會
              應通知各機關於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時,勿將此等廠商納入考量」。
          二、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情形:「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
              約者」,應於啟動通知程序後,依第 102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復依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該廠商自刊登之次
              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三、另查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
              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
              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
              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
              (審),請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納入評選項目。機關可至本會政府電
              子採購網(web.pcc.gov.tw)\採購輔助\廠商管理\拒絕往來廠商
              \查詢作業項下,查察曾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廠商之歷史
              資料。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立法院鄭委員○清、立法院鍾委員○濱、立法院陳委員○珀、全國政府機
          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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