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機關就涉及數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之解釋函 一則,自 105 年 12 月 6 日停止適用
主 旨:為兼顧廠商權益及行政效率,本會 100 年 7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100 002676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18 日工程 企字第 1000026769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