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 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 誤
主 旨: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 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 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含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政府採購選擇性招標辦 理情形之查核缺失事項,例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 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 未於有效期內,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名單」與「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 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