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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500377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2、13、18、20、21、29、36、37、45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0、21、44、48、49、6 條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
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
誤

主    旨: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說    明:一、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
              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二、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含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政府採購選擇性招標辦
              理情形之查核缺失事項,例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
              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
              未於有效期內,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名單」與「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
              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附件 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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