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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53 期 12151 頁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1 期 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5、85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1  項另為適法處
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

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
          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
          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工程
  企字第 1080101073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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