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53 期 12151 頁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1 期 9 頁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1 項另為適法處 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
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 ,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 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應自收受審議判 斷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工程 企字第 1080101073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