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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5000525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31、99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範圍,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
適用同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

主    旨:關於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板橋市公
          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號:C94001),涉及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及第 101  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0 月 6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43019317 號函。
          二、本法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
              ,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三、所詢疑義,查來函說明二所載:「本市板橋區公所於 94 年 3  月 2
              3 日依本法第 99 條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件……」,
              按本法第 99 條規定,其適用本法之範圍,僅及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
              序,並無本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之適用。
          四、來函說明四,關於「得否以收迄起訴書時為追繳押標金請求權時效之
              起算點」乙節,本會曾就本法第 31 條之時效起算疑義函詢法務部,
              法務部 103  年 9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303511210  號函復說明二
              略以:「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
              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之規定,其 5  年消滅時效期
              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
              『可行使時』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則認……而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
              斷標準。至於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之時間點是否屬
              『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
              別審認」,請依上開法務部函示辦理。本會 101  年 3  月 7  日工
              程企字第 10100070460  號、103 年 3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
              060550  號二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
              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併請查察
              。
          五、另關於來函說明五所述「涉案廠商因已逾追訴權時效而獲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為『免訴』之判決,是否適用上揭 89 年函釋追繳押標金」乙
              節,請查察本會 89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及 1
              04  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88400  號函釋(公開於本會
              網站)。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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