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範圍,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 適用同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
主 旨:關於前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辦理「板橋市公 十五地下停車場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號:C94001),涉及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31 條及第 101 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0 月 6 日新北府工採字第 1043019317 號函。 二、本法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 ,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三、所詢疑義,查來函說明二所載:「本市板橋區公所於 94 年 3 月 2 3 日依本法第 99 條辦理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案件……」, 按本法第 99 條規定,其適用本法之範圍,僅及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 序,並無本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之適用。 四、來函說明四,關於「得否以收迄起訴書時為追繳押標金請求權時效之 起算點」乙節,本會曾就本法第 31 條之時效起算疑義函詢法務部, 法務部 103 年 9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303511210 號函復說明二 略以:「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事件,故其請求權 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之規定,其 5 年消滅時效期 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 『可行使時』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則認……而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 斷標準。至於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之時間點是否屬 『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 別審認」,請依上開法務部函示辦理。本會 101 年 3 月 7 日工 程企字第 10100070460 號、103 年 3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 060550 號二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及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 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併請查察 。 五、另關於來函說明五所述「涉案廠商因已逾追訴權時效而獲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為『免訴』之判決,是否適用上揭 89 年函釋追繳押標金」乙 節,請查察本會 89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及 1 04 年 10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88400 號函釋(公開於本會 網站)。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