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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4148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48、50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旨:
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 3  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請各機關於開標前查證就依我
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

主    旨: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 3  家
          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其開標程序請依說明辦理,並
          請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明定「本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
              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
              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
              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
              之情形。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其中
              第 2  款所指無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不予「開標」,應包含若投
              標廠商之標封外型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認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
              一者,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該廠商不計入採
              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合格廠商家數。
          二、為避免旨述情形發生,請各機關於開標前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
              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至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例如經
              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
              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察其是否屬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另本
              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開標管理功能亦提供廠商資格查詢服務,可查詢廠
              商之登記、依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等情形。該等廠商如經客觀事實查證非屬合法設立登記者,依採購法
              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款之規定,非為合格廠商而不得納入採購法
              第 48 條第 1  項所定之合格廠商家數。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
          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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