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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384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87 條
旨:
廠商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不僅限於該條第 1  項至第
4 項之行為類型,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適用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26 日府授法申字第 1040268095 號函。
          二、有關本會(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就廠商人員涉有犯採購法
              第 87 條之罪者,依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廠商
              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
              追繳乙節,查該函之認定係以廠商人員涉有犯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
              並未敘明僅限於該條第 1  項至第 4  項,且 91 年修正採購法第 8
              7 條增列第 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
              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亦屬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自屬本會該函所為認定之涵蓋範圍。另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420  號及第 470  號二判決,亦認
              為本會(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已涵蓋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之行為類型。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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