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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381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營造業法 第 8 條
旨: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之專業工程招標之廠商資格,應依政府
採購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招標機關依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之招標,除專業營造業外,是否另允許綜合營
              造業參與投標,應由招標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考量營造業之專業分
              工、履約能力及競爭性,依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本
              於權責核處。 
          三、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450370  號及 97 年 12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92780  號計 2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
          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
          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
          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本
          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工程企
  字第 09500450370  號函,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9  日工程企
  字第 0970049278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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