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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321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及契約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較基本工資
為高之薪資基準,並可規定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支付履約勞工薪
資之證明,以保障勞工權益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之薪資基準,以保
          障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4  年 9  月 23 日召開「研商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
              營造業同業公會所提訴求案」第 2  次會議結論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案實際工作性質及採購預算,於招標文件及契
              約載明廠商應給付履約勞工較基本工資為高之薪資基準,例如約定勞
              工薪資為固定金額或不得低於某一數額,不論廠商得標之金額,履約
              勞工均可得到不低於契約約定數額之薪資,以保障履約勞工權益;機
              關並可於契約中規定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支付履約勞工薪資
              之證明,以確保廠商依契約支付履約勞工薪資。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
          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
          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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