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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313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528 條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
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
之適用

主    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9  月 24 日環署政字第 1040078281 號函。
          二、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
              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
                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
                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報請院長聘任之……」。
          (二)有關中央研究院依上開規定以聘任方式,與該院研究人員(包含副
                研究員及研究員)成立之契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0
                0446  號裁定(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其契約性質屬公法關係之行
                政契約。復查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範目的,
                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
                之必要;且就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契約類型,應屬委任
                關係,而有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適用。本會 100  年 5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155150  號函、民法第 528  條及本會
                訂頒「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5 款規定,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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