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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267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0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75、84 條
旨: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押標金,如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屬民
法第 305  條之概括承受,應向現負責人追繳。且原負責人於 2  年內負
連帶責任,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

主    旨: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第 31 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104  年 8  月 18 日延鄉財字第 1040010079 號函。
          二、有關廠商所提之異議,應由貴所依採購法第 75 條、第 84 條規定妥
              處逕復。
          三、所詢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如屬民法第 305  條之概括承受,因押標
              金亦係就商號營業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 305  條第 1  項亦移
              轉至現負責人承擔,應向現負責人追繳;又原負責人亦依民法第 305
              條第 2  項於 2  年內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 305  條第 2  項之
              規定亦得向前負責人追繳。
正    本:臺東縣延平鄉公所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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