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政府採 購法或契約約定處置等違反情形,應自行清查並回報結果,或建立資訊系 統予各機關填報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 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審計部 104 年 7 月 14 日台審部五字第 1040008481 號函說明二 略以:「有關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59 條與相 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 1 節……查本部調查旨案結果,機關應針對涉 及採購法第 59 條等相關規定,檢討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卻未依法(約)處置情形頗為嚴重,貴會雖已函請各機關查詢機關 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相關法規辦理,併請注意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書及媒體報導等,惟仍可能因機關人員異動更迭,甚或牽涉 其中,致漏未追償,建請再為檢討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可行性,舉如於 固定時間自行清查,或函請各機關自行清查並回報其結果,或建立資 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等,以積極強化違反採購法第 59 條與相關契約 規定查處機制,適時瞭解各機關依法執行情形」。 二、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 31 條、第 59 條、第 101 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 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會 103 年 9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340830 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 ,併請查察。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