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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264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59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政府採
購法或契約約定處置等違反情形,應自行清查並回報結果,或建立資訊系
統予各機關填報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
          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審計部 104  年 7  月 14 日台審部五字第 1040008481 號函說明二
              略以:「有關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59 條與相
              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 1  節……查本部調查旨案結果,機關應針對涉
              及採購法第 59 條等相關規定,檢討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卻未依法(約)處置情形頗為嚴重,貴會雖已函請各機關查詢機關
              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相關法規辦理,併請注意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書及媒體報導等,惟仍可能因機關人員異動更迭,甚或牽涉
              其中,致漏未追償,建請再為檢討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可行性,舉如於
              固定時間自行清查,或函請各機關自行清查並回報其結果,或建立資
              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等,以積極強化違反採購法第 59 條與相關契約
              規定查處機制,適時瞭解各機關依法執行情形」。
          二、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
              31  條、第 59 條、第 101  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
              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會 103  年 9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340830  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
              ,併請查察。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
          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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