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1 期 3195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5 期 16 頁
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並自 104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
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 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 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