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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225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31 期 3195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5 期 1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48、50、87 條
旨:
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並自 104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

全文內容: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
              行為者」情形。
          二、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
          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
              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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