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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157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夏字第 10 期 12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具體情形妥為編列保險費用,並依據相關函釋查驗
保險契約是否符合規定。保險費與利潤、管理費合併列項時廠商報價與保
險項目支付等應依相關函釋,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原則辦理        
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保險注意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妥為編列保險費用,避免發生高估、
              浮報工程保險價額情形。
          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
              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 100  年 11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4185
              30  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 年 2  月 14 日工
              程企字第 10100050350  號函訂定(101 年 8  月 17 日修正)「機
              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應依個案契約
              約定及上開函釋查驗保險契約(包含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是否符合
              採購契約,例如承保範圍、保險金額、自負額、責任上限、逾期履約
              或展延工期時保險期間之順延。
          三、採購契約約定由廠商投保保險者,保險費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中之列項
              方式,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以單獨列項或
              與利潤、管理費等合併列項二種方式,均未違反本法規定。
          (一)保險費採單獨列項乙式計價方式者:
                1.廠商保險項目報價如無不合理情形,勿強以機關預算調整單價。
                2.保險項目與其他工程計價項目並無不同,契約要求廠商提供保費
                  收據副本及保單,其目的係為確認廠商是否依契約約定投保,除
                  契約另有約定外,尚非以收據作為付款之依據。其金額之支付,
                  本會 88 年 10 月 27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7112  號函及
                  97  年 12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502110  號函(公開於本
                  會網站)已有釋例。
                3.爾後招標文件請勿訂定「多要退、少不補」條款(即契約所列保
                  險費用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者要退,契約所列保險費用
                  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者不補),以免與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公平合理原則未合。
          (二)保險費與利潤、管理費等合併列項乙式計價者,該項目須計入適當
                金額之保險費用,必要時可載明保險費所占金額比率,除可避免廠
                商誤解未編列保險費用外,亦可作為查驗保險契約不符採購契約約
                定時之扣款依據。
          四、為避免保險費單獨列項衍生契約雙方就保險費給付之爭議,本會以
              101 年 12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10100474650  號函各機關,建議將
              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合併列項。鑒於單獨列項或合併列項
              均為機關採行之適當方式,為免各界誤解「合併列項」為唯一可行方
              式,上開函說明一後段有關建議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工程
  企字第 10100474650  號函,說明一後段有關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
  理費用合併列項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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