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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105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大型投資建設不必急著定案,主辦機關應將資訊透明公開,並廣徵民意召
開公聽會供大眾檢驗

主    旨:立法院 104  年 3  月 18 日第 8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3  次全
          體委員會議,為避免公共工程浪費閒置之臨時提案決議,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轄)機關。 
說    明:旨揭臨時提案決議:「有鑑於全國閒置公共工程,以停車場及各種展覽館
          等最易浪費閒置;每項工程發包金額從數千萬至十餘億元不等,花費大筆
          納稅人血汗錢後卻閒置。爰此,大型投資建設應公開透明供大眾檢驗。大
          型建案不必急著定案,先將資訊透明公開,主辦機關應廣徵民意召開公聽
          會,方可以避免錯誤再次重演」。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
          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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