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指政府規劃或 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 維持營運,並自負盈虧。如營運有向機關收取費用,則屬機關辦理採購
主 旨: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財政部 104 年 1 月 27 日台財促字第 10425501230 號函諒悉。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係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並經營運 而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且自負盈虧。如營運僅係向機關收取 費用,而非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收費者,屬機關辦理採購,非屬前開規 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三、旨案貴府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雖由廠商先行自籌資金 將非節能路燈全數汰換為節能燈具,並負責維護,惟廠商更換節能燈 具及後續維護之費用,仍係由貴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僅係遞延付款 ,且未向不特定第三人收取費用,廠商未負擔盈虧。旨案委託廠商辦 理節能路燈更新及維護工作,屬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所稱之工 程及勞務,適用採購法,於 PFI 模式未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前,應依採購法辦理,爰旨案不適用採購法第 99 條,其後續履約 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