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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400028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7、99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指政府規劃或
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
維持營運,並自負盈虧。如營運有向機關收取費用,則屬機關辦理採購  

主    旨: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財政部 104  年 1  月 27 日台財促字第 10425501230  號函諒悉。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係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並經營運
              而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且自負盈虧。如營運僅係向機關收取
              費用,而非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收費者,屬機關辦理採購,非屬前開規
              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三、旨案貴府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雖由廠商先行自籌資金
              將非節能路燈全數汰換為節能燈具,並負責維護,惟廠商更換節能燈
              具及後續維護之費用,仍係由貴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僅係遞延付款
              ,且未向不特定第三人收取費用,廠商未負擔盈虧。旨案委託廠商辦
              理節能路燈更新及維護工作,屬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所稱之工
              程及勞務,適用採購法,於 PFI  模式未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前,應依採購法辦理,爰旨案不適用採購法第 99 條,其後續履約
              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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