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春字第 1 期 15-22 頁
為使機關處理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符合一致性 ,檢送「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之判斷 原則」一份供參
主 旨:檢送本會 103 年 11 月 21 日「研商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 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 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 財政部、科技部、勞動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顏副主任委員辦公室、鄧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 秘書辦公室、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第三科、第四 科、網站)(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