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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4024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機關於辦理訂定招標文件、辦理契約變更、處理採購爭議等採購之重要事
項時,建議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

主    旨:建議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由法制人員協助處理,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 104  年單位預算之決議案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辦理採購,本會已訂頒各式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
              、相關文件表格等供各機關參採。各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大多已依政府
              採購法第 95 條及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參加採購專業人員訓練,以提升辦理採購之知識及能力。惟機關於
              辦理採購之重要事項時,例如訂定招標文件、辦理契約變更、處理採
              購爭議,如能由法制人員會辦以提供協助,可增進採購品質,預防違
              反法規情形,減少可能發生之爭議。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秘書辦公室、各處室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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