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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3833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
旨:
機關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如其結果一部分採減價收受,且經要求限
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仍須扣罰違約金

主    旨:有關減價收受是否仍須扣罰逾期違約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11 月 3  日環署基字第 1030092004 號函。 
          二、所詢疑義,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罰,係屬二事,應依政府採購
              法(下稱本法)第 72 條、本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及契約約定分別辦
              理。茲依本會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下稱
              契約範本)提供下列意見: 
          (一)所述之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
                其結果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依契約範本第 4  條第 1  款採減價
                收受者,其逾期違約金,計算至依本法第 72 條第 2  項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
                查核金額)之日止,惟應扣除機關不合理作業之時間。 
          (二)按契約範本第 15 條第 10 款、第 17 條,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
                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時,除
                仍於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外,依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
                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
                解除契約之日止。併請查察本會 95 年 9  月 4  日工程企字第 0
                9500337910  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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