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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366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2、6 條
旨:
機關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
之工程採購                                                      
主    旨:本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8022422 號函說明三自即日
          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函說明三略以:「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
              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
              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是以機
              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
              機關,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並未明文禁止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個案招標方式應由
              機關依本法第 18 條至第 22 條及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爰停用旨揭函說明三。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89)
  工程企字第 88022422 號函,說明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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