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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340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3 期 7-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自行或由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發現廠商有政
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及第 101  條第 1  項情形者,應盡速處理,
避免罹於裁處時效,落實行政處罰機制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
          依相關規定辦理,落實行政處罰機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依審計部 103  年 6  月 20 日台審部五字第 1035000982 號及 103
              年 7  月 15 日台審部五字第 1030008447 號函送「政府採購行政處
              罰機制運作情形」建議事項辦理。
          二、查上開審計部 103  年 6  月 20 日函說明二之(一)略以:「……
              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法務部提供緩起訴書,各地方法院及
              檢察機關於民國(下同)99  年 1  月至 102  年 6  月間,所作刑
              事裁判書(一審有罪)及緩起訴處分書,列載涉及圍標、偽造文書、
              綁標、洩密、違法轉包、偷工減料等違法(約)情事之政府採購案件
              ,各有 1,688  件、991 件。經本部調查結果,在前開案件中,涉及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之廠商,合計 3,856  家,尚未通知者 2,746  家,已罹於時效無法
              通知裁罰者 245  家,未(無法)通知刊登比率達 77.57%;涉及政
              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計
              3,222 家,尚未沒入者 2,461  家,總金額達 8  億 3,469  萬餘元
              ;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
              ,應沒入履約保證金者 11 家,尚未沒入者 3  家,總金額達 1,261
              萬餘元,漏未裁罰情形頗為嚴重,肇致不法廠商未能接受應有制裁,
              仍繼續參加政府採購投標及得標,危害政府採購秩序甚巨……」。
          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不發還及追繳押
              標金或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者,應依相關
              規定儘速處理,避免罹於裁處時效。另採購個案若涉及應依營造業法
              、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自來水法、冷凍
              空調業管理條例、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等規定裁處停業、撤銷執照、
              廢止執照、撤銷許可、廢止許可、或罰緩等處分或處罰情形者,應通
              知各該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上揭廠商違法情形,除機關自行發現外,尚可留意媒體報導、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各機關可向相關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洽索
              緩起訴處分書,或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
              書查詢平台,依「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全文檢索語詞」等
              欄位,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機關所辦採購,並依相關規定辦
              理。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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