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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326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75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
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如未附記救濟期間,廠商
於收受書面通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主    旨: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
          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檢附法務部 103  年 9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0490  號函影本
              乙份。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
              請依同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
              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如未附記救濟期
              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廠商於收受上開書面通
              知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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