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人員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7 款規定,不得洩漏應保守秘 密之採購資訊。開標主持人因過失洩漏採購底價,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刑罰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已發生多起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 似情事,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檢送行政院政風處 103 年 9 月 15 日院臺政字第 1030054298 號 書函影本乙份。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第 2 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 ,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 ,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 3 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7 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洩漏應保 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規定:「公務 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行政院政風處(無附件)、法務部廉政署(無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 公布欄(含附件)、本會網站(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