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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322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旨:
採購人員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7  款規定,不得洩漏應保守秘
密之採購資訊。開標主持人因過失洩漏採購底價,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刑罰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已發生多起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
          似情事,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    明:一、檢送行政院政風處 103  年 9  月 15 日院臺政字第 1030054298 號
              書函影本乙份。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第 2  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
              ,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
              ,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 3  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7  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洩漏應保
              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規定:「公務
              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  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 2  項)。……」。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    本:行政院政風處(無附件)、法務部廉政署(無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
          公布欄(含附件)、本會網站(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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