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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281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9 期 7-11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者,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
應由採購機關執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貴部主管法規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8  月 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8759 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於符合第 102  條第 3  項規
              定後,以採購機關名義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爰該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行為,係由採購機關執行,而非來函說明二所述「…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有關「…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時,函送本部及該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該營造業廠商營業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應由發生事
              實行為之採購機關自行依法辦理,而非由本會函送。以上均請儘速通
              知各受文機關修正。貴部主管之建築師或營造業是否有被機關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情形,可自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
              /web.pcc.gov.tw) ,於系統首頁點選:常用查詢/ 拒絕往來廠商/
              列表,即可隨時閱覽。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機關人員政府採
              購之教育訓練及宣導時,協助納入營造業法及建築師法相關懲戒及行
              政處罰規定相關內容…」,本會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教材已編定「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例如,第 43 頁已摘錄建築師法相關懲
              戒規定),並公開於本會(http://web.pcc.gov.tw) 首頁/ 政府採
              購/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貴部如有營造
              業法、建築師法相關懲戒及行政處罰相關內容希納入該教材者,請提
              供本會參考。惟貴部為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之主管機關,仍請本於權
              責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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