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9 期 7-11 頁
機關辦理採購者,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 應由採購機關執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涉及貴部主管法規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情形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8 月 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8759 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 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於符合第 102 條第 3 項規 定後,以採購機關名義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爰該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行為,係由採購機關執行,而非來函說明二所述「…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有關「…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時,函送本部及該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該營造業廠商營業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應由發生事 實行為之採購機關自行依法辦理,而非由本會函送。以上均請儘速通 知各受文機關修正。貴部主管之建築師或營造業是否有被機關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情形,可自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 /web.pcc.gov.tw) ,於系統首頁點選:常用查詢/ 拒絕往來廠商/ 列表,即可隨時閱覽。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機關人員政府採 購之教育訓練及宣導時,協助納入營造業法及建築師法相關懲戒及行 政處罰規定相關內容…」,本會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教材已編定「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例如,第 43 頁已摘錄建築師法相關懲 戒規定),並公開於本會(http://web.pcc.gov.tw) 首頁/ 政府採 購/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貴部如有營造 業法、建築師法相關懲戒及行政處罰相關內容希納入該教材者,請提 供本會參考。惟貴部為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之主管機關,仍請本於權 責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