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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300067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旨:
政府機關人員以個人名義自理採購公務機票及旅館住宿無政府採購法之適
用,請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或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

主    旨:有關貴部建議辦理國際公務機票及國內旅館住宿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乙節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3  月 4  日文秘字第 1033005425 號函。
          二、機關人員以個人名義自理採購公務機票及旅館住宿,並依「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報支,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行政院主計處(已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0  年 1  月
              12  日台 90 處會三字第 00442  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三、機關人員以個人名義辦理旨揭採購,目前民間網路資源甚為普遍、便
              捷,建議自行上網查詢、比較,訂購符合需要及規定者。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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