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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200456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65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係指得標廠商不得依約
定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其他廠商。又機關依同法第 101  條通知
廠商,不因契約是否終止而異

主    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5 條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2  年 12 月 18 日北採工字第 1023062309 號函。
          二、本法第 65 條第 1  項有關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規定,包括得標廠商
              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以約定而轉包予其他廠商之情形,不以
              受轉包之廠商已實際履行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必要;至於是否依
              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進行通知程序,以得標廠商有
              無該款「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之事實認定之,不因契約終
              止而有不同。
正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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